2020-10-10热点分析

通说《民法典》 | 《民法典》新规与疫情防控双重背景下,不可抗力如何影响合同解除

自今年年初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不可抗力”“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话题倍受众多专家学者及法律实务从业者,甚至广大百姓的热议。不可抗力如何与合同解除发生关系?达到何种证明程度才能因不可抗力使得违约责任免除或部分免除?应该如何行使解除权才能达到及时止损的目的?

 

    前言

 

自今年年初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不可抗力”“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话题倍受众多专家学者及法律实务从业者,甚至广大百姓的热议。不可抗力如何与合同解除发生关系?达到何种证明程度才能因不可抗力使得违约责任免除或部分免除?应该如何行使解除权才能达到及时止损的目的?这些问题与真人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此的观点和回答也见仁见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5月15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及6月8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且伴随着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以及即将到来的正式实施,上述这些备受关注的问题也迎来了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曙光,对真人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日常生活以及由此而生的法律行为具有强烈的指导意义。

 

《民法典》出台后,笔者所在的律师团队及时系统地组织了学习。由此,笔者首先试着理清不可抗力如何与合同解除发生关系,以期总结通常情况下的思维步骤,在此基础上根据《民法典》最新规定以及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对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证明标准作进一步的理解分析,最后也是本文的目的为当事人如何行使解除权提供一些拙见。

 

 

一、 不可抗力基于导致合同履行不能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成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定义为学术界通说,也被实务界所广泛采纳。不可抗力被大众所熟知同时也是其自身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即作为法定免责事由,真人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从《民法典》体例安排窥知一二。《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中第八章“民事责任”,其项下第180条是不可抗力出现在《民法典》中最前面且拥有“单独姓名”的规定,除此条针对不可抗力的专门规定外,其他涉及不可抗力的条款例如还有合同编中的“客运合同”、“货运合同”项下的特别规定。而第180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且为大众所熟知,的确有充分的立法依据以及立法目的。

 

然而,与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相比,不可抗力作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其“热搜度”和“知名度”就相对低调许多。《民法典》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项下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与原《合同法》第94条相比较来看,此款未做任何变化。合同订立后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其对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取决于不可抗力本身的程度、影响的范围、合同履行所依赖的条件等各种因素,并非所有的不可抗力均会导致合同的完全不能履行。学理上而言,到底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还是导致合同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笔者认为,此问题不只在学理上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对于法律实务从业者来说,理清不可抗力如何与合同解除发生关系,通常情况下考虑的思维步骤应该是怎样,更是值得探讨。

 

 发生不可抗力时,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是各不相同的,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由此,既可能是导致只能部分履行的后果,而非全部不能履行,也可能是导致迟延履行的后果,而非绝对不能履行。当然,如果完全不能履行,肯定不能实现当事人的合同目的; 如果部分履行,只能实现部分目的,而非全部不能实现; 如果迟延履行,则可能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依照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的观点,不可抗力之所以能够产生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关键是在于其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或者只能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能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直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为佐证其观点,刘凯湘教授特举例说明:在一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在地发生了 5.7 级地震,出卖人的车间全部震塌,短期内无法恢复生产,此种情形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如果能够解除,解除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假如出卖人还能够交货 (比如其尚有存货) ,双方的合同目的都能够实现,则双方均无权解除合同; 假如出卖人无力交货,则即使交货能够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却也因无法交货而使得合同履行不能,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均可解除合同。可见,导致合同解除的不是合同目的能不能实现,而是合同根本无法履行

从学理上出发,笔者赞同刘凯湘教授的逻辑推演,为了更近一步特别是从实务中佐证此观点,笔者对依据《合同法》第94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出裁判的生效判决进行了案例检索,试图从裁判观点的逻辑推演印证“不可抗力—履行不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性。笔者以所在地区重庆市为例,找到如下生效判决以及其中“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裁判观点表述。(2020)渝04民终59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陈立向向丹贵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至2020年3月29日止,案外人均未放弃对案涉门面权属的主张并允许陈立装修案涉门面,因陈立租用该门面是从事经营行为,因案外人持续阻止其装修,让其经营行为根本无法开展。如不赋予陈立解除合同的权利,可能导致陈立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不能实现对门面的正常使用,继续履行合同对陈立而言明显不公平,也难以实现其合同目的。陈立主张向丹贵在签订案涉门面租赁协议之前就知道案涉门面权属存在争议而故意向其隐瞒的事实无证据证明。故,可以认定案外人主张案涉门面的权属并阻止陈立进行装修系合同成立后难以预见的客观情况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陈立不公平,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019)渝01民终75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本案中,唐亨碧与向宏在履行房屋租赁协议过程中,双方为案涉房屋天然气整改问题发生较大争议,加之房屋排烟管道被人为堵塞,为此向宏与唐亨碧前夫多次发生纠纷,导致向宏无法继续在租赁房屋内经营其面馆生意,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2016)渝05民终832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谢波陈述的渗水、漏水等情况,不必然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对谢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2012年2月15日的《商铺租赁协议》已经解除,不予支持。渝02民终307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本案中,案涉房屋被人民政府征收,系双方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抗拒、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双方间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现目前正处于举国上下疫情防控时期,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的关系以及如何利用统一裁判标准维护商事交易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及时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二)、(三)》。针对实践中与主张不可抗力关系最密切的有名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指导意见(二)》就现实生活中更具体的情况,对不可抗力如何影响合同履行最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随之而来的违约责任分配,有更分门别类的规定。《指导意见(二)》第一部分内容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第1条载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5条载明: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虽然《民法典》规定地十分抽象,实践中处理纠纷时,并不会首先考察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而是首先考察不可抗力如何直接影响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不可抗力与履行不能的因果关系是什么,有多大的原因力,最终考察不可抗力是不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果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当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一个结果。因此不可抗力对合同解除的影响,真正需要考察和做事实认定的是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什么影响。

 

二、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证明标准

 

《民法典》第590条载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与原《合同法》第118条相比较来看,此款未做任何变化,均对因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一方分配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实践中举示出的证据达到何种证明力,有赖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同时辅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就当下的社会环境而言,最高院因为疫情防控出台的文件,对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证明标准具有强烈的借鉴意义。《指导意见(一)》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针对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和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作了更加细致且操作性强的规定。第二条载明: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三条载明: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以此为借鉴,真人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能够提取3个最主要的关键词:直接导致、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顾名思义,如果一方试图通过主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最主要是从证明不可抗力直接影响了合同不能履行、且这种直接影响有逻辑清晰的因果关系、并且这种影响应该是巨大的。

 

 

通过最高院的两个案例,可以帮助真人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有更直观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案”中,裁判观点载明:当时我国虽然出现了“非典”病例,但疫情范围很小,不构成对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形成危害,即原告不能以当时“非典”疫情的出现作为免责解除合同的依据。另外一个生效时间更近的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960号,裁判观点载明:凯利公司作为在海南省三亚市登记注册的真人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房地产投资公司,海南省人民政府的‘两个暂停’政策不属于凯利公司在签订该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现凯利公司主张相关政府政策调整构成不可抗力进而主张其应免责,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给当事人如何行使解除权的一些建议



 

《民法典》第590条(原《合同法》第118条)除了对主张不可抗力一方课予证明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其通知义务。 《民法典》第590条载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一般认为,对于如何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消灭合同之债,有两种立法模式: 一种是自动消灭,无需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采取的是此一模式。另一种则是通过解除权行使而消灭合同[1]。 但德国在 2002 年通过的 《债法现代化法典》中改变了之前的自动消灭原则,转而采用了解除权模式[2]。在刘凯湘教授看来,合同解除采自动模式解除有诸多弊端。合同解除必然涉及解除后的各种安排与事务处理,是非常复杂的操作,如果采自动解除模式,根本无法解决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及责任问题。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我国之前 《合同法》对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消灭采解除模式而非自动消灭模式是值得坚持的,《民法典》承继了此一模式是合理的。因此,对于拟行使解除权的当事人来说,解除通知发出的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是真人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需要特别注意的,下面分述之。

 

此次《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一个亮点即:明确了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民法典》第564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同时需要注意除了此条关于解除权行使的一般规定外,还有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一方当事人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至于《民法典》与司法解释如何具体适用,有赖于后续出台的规定及司法实践

 

因此,关于解除通知发出的时间,当事人需注意:第一步,有约定从约定原则。如果合同约定了明确的合同解除通知的期限,则应当遵守该期限,由一方当事人在限期内通知合同相对方;第二步,没有约定从法定原则。若没有特别法规定的期限,则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第三步,没有约定也没法定以“合理期限”为原则。“合理期限”以多长时间为宜,须通过个案分析,法律很难也不可能作出明确的期限,而是通过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辅以认定。且司法实践中,“合理期限”也未统一认定标准。真人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认为,“合理期限”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考量,例如承运生鲜物品的运输合同与一般的买卖合同相比,该“合理期限”应当更短。至于“及时”通知的认定标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主体各方均应以努力促使已经达成的协议全面、准确、及时履行为目标。当出现不可抗力且直接影响到合同履行,继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各方均有为避免损失或损失扩大尽最大善意在通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对方。对于非解除权人,则可以尽快催告合同相对方以确认合同是否解除,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状态,从而避免自身损失。

 

关于通知内容通知方式,如前所述,《民法典》第590条载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结合前文所述不可抗力如何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司法裁量事实认定的重点,通知内容真人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建议当事人:首先在通知中作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清楚、明确、具体,避免相对方理解上产生歧义。其次是需要用心搜集证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相关材料。如有条件,可以附上相关法律或规定证明其正当性。最后,主张依据相关法律或规定要求全部或部分免责。对于通知方式,合同中若有关通知和送达的条款,有约定从约定。若没有约定,理论上只要能够证明通知已经送达给合同相对方,不论是采取电子邮件、微信、邮寄等方式通知,司法实践中法院均能够认可其效力。特别情形下,还可以采取公证邮寄送达的方式。总之,穷尽一切可能的送达方式确保通知能够到达相对方,具体何种通知方式更为妥当,尚需结合个案进一步判断。

 

 

小结



 

不可抗力和合同解除作为民法界两大由来已久且博大精深的研究领域,笔者自愧对其末学肤受。与其说对此发表了些许理解,不如说有幸身处《民法典》出台的时代,借着各学术大家和经验丰富的法律实务从业者的春风,才得以对所吸收到的养分予以梳理。可以预见,在全球经济形势急剧变动及疫情辐射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深的大背景下,主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会急剧上升,笔者亦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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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514 页; 崔建远: 《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284 页。

[1] 参见 《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朱岩编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87 - 91、154 - 155 页; 陈卫佐译注: 《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 2015 年版,第 123 - 124、92 - 93 页。依据 《德国民法典》第 326 条 “在排除给付义务的情形下免除对待给付和解除合同”之第 5 项规定: “债务人依第 275 条第 1 款至第 3 款无须履行给付的,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而第 275 条规定的 “无须履行给付的”,包括因不可抗力而无须履行的情形。